4.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.2.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、托小班、托大班组成,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。宜设公共活动空间。 4.2.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。 4.2.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、活动区、配餐区、清洁区、储藏区等,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.2.3的规定。 表4.2.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(m2) 4.2.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、活动区、配餐区、清洁区、卫生间、储藏区等,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.2.3A的规定。 表4.2.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(m2) 注: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,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。 4.2.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,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;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; 3 应设尿布台、洗手池,宜设成人厕所。 4.2.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,并应互相通视。 4.2.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、软质面层;距地1.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。 4.2.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,托儿所应单独分区,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,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。 4.2.5 此条删除。 4.2.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,不应布置双层床,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;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,并设有调理台、洗涤池、洗手池、储藏柜等,应设加热设施,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; 3 清洁区应设淋浴、尿布台、洗涤池、洗手池、污水池、成人厕位等设施;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。 4.2.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,坐便器高度宜为0.25m以下。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、2个小便器,便器之间应设隔断;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,高度宜为0.40m~0.45m, 宽度宜为0.35m~0.40m。 4.2.6 此条删除。 4.2.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,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.3.4条、第4.3.6条、第4.3.7条、第4.3.8条、第4.3.14条、第4.3.15条、第4.3.16条的规定。